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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审议通过《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30 09:21:55

广西确定十大类单位(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4月23日,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面积、体积、储量、人员数量等判定要素,将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十大类单位(建筑)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据介绍,《广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消防组织机构建设、日常消防管理、设施器材配备等方面,相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了更高的具体明确的标准,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生产、经营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逃生标识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等;

三是对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标准做出了特别规定。比如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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