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家给手电充电引发火灾,消防官兵赶来灭火时,消防通道被轿车堵塞,战士们提着水带跑上19楼才发现消防栓没水,为此,业主周先生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后,重庆忠县人民法院认定物管公司赔偿周先生12000元经济损失。
背景:
2013年6月26日,忠县忠州镇红星路某小区3号楼19层的一个住户家突然发生火灾,听到有人喊"起火"后,物业员工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关闭3号楼的电源和燃气。
当忠县消防大队官兵抵达现场后,却发现小区消防通道被业主的车堵住,消防车完全无法前行。无奈之下,官兵们提着消防带沿楼梯跑到19楼,在打开消防栓接水灭火时,又发现消防栓没有水。直到20分钟后,物业公司打开消防泵,消防官兵才将大火扑灭。
事后,消防人员经过勘查确认火灾原因:业主周先生给手电筒充电时,引燃了周边可燃物而引发火灾。
同年7月1日,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周先生损失为118347元。
判决物管公司担责一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在消防车道设置的警告标识等,尽到了劝阻、告知义务,因此原告周先生以消防通道堵塞,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然,作为物管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因部分业主未缴纳物管费,就疏于管理甚至停用消防设施。
在本次火灾中,因停用消防栓导致火灾扑灭时间延误,被告应当对延误期间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酌情认定物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周先生12000元的损失。